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变更
二、事项类型:许可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9条。
四、办理条件:
1、已签订经营性用地《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纳了出让合同定金;
2、申请人与立项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一致;
3、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五、所需材料:
1、出让土地合同变更申请书(原件);
2、出让土地合同变更申请表(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港澳台),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原件),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4)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委托书应经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4、出让合同(包括签订的所有补充协议)及附件、附图(复印件);
5、定金或含定金的缴纳凭证(复印件)。
(一)属于规划建筑面积、用途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出让合同所依据的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或《规划方案调整的复函》及附图,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附件、附图,或《规划意见书》(书面规划条件)及附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或《原则同意补办规划手续的函》(上述相关附图需用红笔勾出用地范围,并压红线盖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压红线签字);
2、需重新评审地价水平的,提交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原件)一式三份、地价审定表(原件)、宗地示意图(复印件)一式十份;
3、设计说明(原件,按规范样本出具);
4、项目涉及人防工程的,提交民防部门批准文件及有关图纸(复印件)。
(二)属于宗地出让面积、宗地出让范围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涉及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新的规划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钉桩成果(复印件);
2、不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3、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小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008年1月1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2)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4、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大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范围属于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内的,提交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复印件),并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2)变更范围超出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的,提供《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5、因配套移交后出让宗地范围、出让宗地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配套移交相关政府或公用部门的移交协议(复印件);
6、宗地类型变更为共用宗地的,提交宗地分摊说明或各共用方的宗地面积分摊协议(原件);
7、宗地调整情况说明(原件)及调整前后宗地范围对比图(原件)。
(三)属于受让人名称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原件),重新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按出让合同约定新注册的项目公司,提交原营业执照(复印件);
2、按出让合同约定新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出让合同原受让人提交连带担保责任函(原件)。受让人如为竞买联合体,提交联合竞买协议(复印件);
3、按出让合同约定新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新公司章程、入资证明等备案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工商管理部门的档案查询章);
4、企业重组、上市,因土地资产划转变更名称的,提交与之相关的市人民政府及国资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属于依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变更原受让方,且原受让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2、原出让土地面积属于部分协助执行的,提交法院核发的需执行范围的证明文件(原件);
3、政府土地收益(地价款)、开发补偿费及契税缴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合同变更如同时涉及不同方面,需同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六、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七、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不包括重新评审地价时间及政府储备土地和入市交易联席会议审查时间)
八、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九、窗口电话:69687715
十、办理地点:怀柔区开放路33号
十一、监督电话:69681125、69692961
十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